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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值得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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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皖赣苏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辖下的六大苏区之一,曾被毛泽东同志誉为“苏维埃模范省”“方志敏式的革命根据地”。
这块根据地在开展土地革命、进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独创性地开展了法治建设,具有立法早、数量多、门类齐、水平高的特点,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1928年初春,苏维埃政权还未正式建立时,方志敏等党的领导人就主持制定了《土地分配法》和《平债法》。从1928年5月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开始,先后颁布了经济方面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社会方面的《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赣东北特区婚姻规定》、惩罚教育刑事犯罪方面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达二三十部之多;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公开审判制、审判合议制、上诉制的法院民主化的审判制度;在法律实施方面,实行了“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些法治建设的创新举措,解放和发展了苏区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苏区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得到了人民拥护,保障了苏区的巩固和发展。
展开剩余80%让我们翻开泛黄的历史档案,跨越百年时光,共同走进闽浙皖赣苏区看一看当时的法律体系。
土地法系列
01
信江特区苏维埃临时土地分配法(1929年11月12日)
这是中华苏维埃运动最早产生的几个土地法规之一,1929年11月12日由信江苏维埃主席方志敏署名,以《布告》的形式颁布《信江特区苏维埃临时土地分配法》。
《临时土地分配法》共3条,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和一切封建祠堂庙宇的全部土地,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凡不反对苏维埃政权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在谁种谁收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雇农、贫农和红军家属分好田,豪绅地主分坏田,不会失业的农村手工业工人本人不分田。1928年秋收季节,弋阳九区即开始废债分田,然而如何分法却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成法,遂由方志敏提出上述3条。它的制定明确了没收豪绅地主土地而不是一切土地,实行平均分配和打击豪绅地主而不是不给出路,以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原则,经实践检验都是正确的。它的颁行,推动了信江流域土地革命的开展。
1930年2月3日的种田证
02
赣东北特区暂行土地使用法(1931年3月6日)
1931年3月6日,赣东北特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颁行《暂行土地使用法》,分土地的没收和土地的分配两个部分,共8条。该土地法规定:凡属地主的土地、祠堂庙宇官产等占有的土地,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以及大规模的山林河道湖沼盐场农场桑地原归地主反动政府经营者一律没收,废除以前军阀豪绅地主反动政府剥削农民的田赋契税及一切田亩捐,但应缴纳适当的公益费,由苏维埃政府按照累进税的原则作出规定。在土地分配上,规定没收的土地一律分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分配时以人口劳动力混合标准平均分配为原则,分得的土地须努力耕种,否则将全部或一部收回,并给予处分。
1931年6月18日,上饶县苏土地委员会土地使用证
这个土地法规是1930年12月,特区苏维埃政府接到中央关于批评信江工地临时使用法颁行后二地分配中实行按人口、劳动力各半平均分配方法,强调须以土地四分之三按劳动力分配,以四分之一按人口分配的通告后制定的。但在执行中央“左”倾土地政策的同时,仍通过对土地法条款的解释,坚持了限制富农而不是消灭富农的原则。
1932年1月29日,赣东北省苏人民土地委员会土地使用证
03
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1932年4月8日)
1932年4月8日,《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颁行,同时,方志敏以政府主席名义作出《对于今年土地税征收法的解释》。
《对于今年土地税征收法的解释》
新土地税法共9条,主要内容规定:凡赣东北苏区的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需缴纳土地税。全家收谷总数达5石以上者始征土地税。累进税率为10石内征税谷5升;10石以后,每征收10石(含10石)增征2升;70石以上至150石征18升;每家全年收谷总数以某家全年上田亩收获4石2斗、中田3石5斗、下田2石5斗为标准计算。土地税十分之二留地方为经费,十分之八由各村代省保管备用。同时,对红军等免征对象和灾害减免,旱地征税折算及税率,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1934年11月19日,闽浙赣省横峰县苏早晚田税收条
泛黄的历史档案,真实记录了闽浙皖赣苏区的法治探索历程。从土地分配、土地使用到土地税收,苏区以立法形式固化土地革命成果,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巩固革命政权,为中国共产党早期依法执政和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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